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嘉簡字第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嘉簡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二五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之聯絡行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証據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朱美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
書記官尹玉琪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及第四款:
違反法院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之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禁止直接或間接騷擾、接觸、通話及其他連絡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