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49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049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亜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叁仟伍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捌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百分之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