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一四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張季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