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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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再易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 李哲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馬智芳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敬修
法官張靜女法官黃豐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江采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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