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4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之日止,補正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之登報證明壹件(相關登報資料現由本股書記官保管,得隨時來院領取),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廖家陽
法官吳宏榮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8日
書記官鄭淑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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