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7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一七五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警秤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五○○三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三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經查,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包(警秤毛重○‧三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業經被告自承在卷,且經警以試劑測試呈現藍色反應,有照片四紙附卷可稽,故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應予單獨宣告沒收並銷毀之。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