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1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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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9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9186號債權人聚寶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二、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民事庭法官潘進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0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