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4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40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妨害風化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7年度聲減字第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妨害風化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22日犯妨害風化罪,經本院以97年度簡字第3615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2220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