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簡上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簡上字第317號上訴人千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兼訴訟代理人丁○○○上訴人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志鋒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 律師複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
蘇仙宜 律師上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原定於民國97年7月18日下午3時宣判,然因當日台中市停班停課,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裁定將本件改於民國97年7月22日下午3時宣判。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周靜秀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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