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9年度南小字第48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南小字第488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6月8日下午3時4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季芬
  書記官 顏惠華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壹萬貳仟
玖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9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新台幣貳萬元,及自民國
9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顏惠華
法官張季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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