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補字第94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補字第949號
原   告  林啟正
原告因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蕃茄村企業有限公司
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865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莊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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