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判決 99年度南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四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女49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南市警
四刑字第0994426398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不罰。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本件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下同)99年5月11日23時30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2段91號。
㈢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人姦宿為警當場查獲。
二、本院調查結果:
(一)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
有規定外,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
條定有明文。復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
認定犯罪事實,又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
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
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15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另
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妨害善良風俗之處罰
,除被移送人係出於營利之意圖外,尚須被移送人有姦淫
或陪宿行為為要件,且本條款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合先
敘明。
(二)經查,本件係員警於99年5月12日配合第六分局執行正風
專案,於同日19時55分喬裝客人進入臺南市○○區○○路
2段91號(采妍護膚SPA,下稱SPA館),經訴外人 黃漢欽
介紹服務項目及消費方式後,由其帶領員警上SPA館2樓,
再轉由訴外人 林春旭 帶領員警上該館三樓,並介紹警員進
入6號房內。待員警進入6號房後,被移送人旋即進入房間
表示欲為員警服務,經員警同意後被移送人隨即自行脫去
全身衣物全裸,員警即表明身分而查獲之,此有移送機關
之職務報告在卷可憑,是足證本件被移送人於上開時、地
,尚未與人進行姦宿之行為,即為警員查獲,難認被移送
人有與人姦宿之既遂行為,與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
項第1款所規定處罰之「姦宿」行為尚屬有間。又被移送
人固於警詢時自承:「(在該店最後一次為男客人全套性
交易服務是何時)前11(日)天約晚上23時30分許。(收
費為何)…收費新台幣1,800元。」,表示其先前曾從事
性交易,然除被移送人上開自白外,並無其他補強證據足
資佐證被移送人有何違反社會秩序維護第80條第1項第1款
規定之行為,自不得僅以被移送人之自白作為裁罰之唯一
證據。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應屬不罰。
三、綜上所述,本件不能證明被移送人有上開移送處罰之行為,
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8日
書記官蘇玟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