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聲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停止執行
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
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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