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27號聲明異議人 蔡丞檳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定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0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蔡丞檳對於所為犯行均坦承不諱、深具悔意,加上聲明異議人為更生人謀職不易,致無奈挺而走險犯下錯誤。日前見家母踽踽而行來探監,不禁潸然淚下,悔不當初,讓聲明異議人恐服刑期間有子欲養而親不待之遺憾。懇請鈞院能更定應執行之刑,給予聲明異議人一個從輕、有利之裁定,以早日返家盡孝等語。
二、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900號定應執行刑裁定,已於民國104年4月20日確定,有聲明異議人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已生確定之拘束效力,其再聲明異議請求更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汪怡君法官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思葦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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