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物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8號原告 王靜慧 被告 蔡政佑
廖文仕 當事人間返還物品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9年11月18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8日
書記官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