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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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30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忠任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忠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忠任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8年9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9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801822
55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黃潔茹法官陳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子婷中華民國108年10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