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妍廷 被上訴人即被告 施飴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0,8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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