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黃錦田 債務人 金德興 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兼法定代理人鄭 妙玲 債務人 陳金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捌萬肆仟叁佰貳拾伍元及新臺幣捌拾玖萬陸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相對人金德興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 鄭妙玲 於100年9月6日
邀鄭妙玲、陳金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其借款日期、金額、到期日、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均詳如借據契約所示,經相對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乙紙,交與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票據均退票、公司已停止營業、借保人資產已遭假扣押,依借據條款第九條第(二)款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將本案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於101年2月23日以掛號信件發函通知相對人,依借據條款規定喪失期限利益並視為全部到期,現仍拖欠未予清償且置之不理,聲請人現依約對相對人公司及連帶保證人等進行訴追,債務人自應清償本金384,325元整、896,757元整及自101年3月16日起之利息暨違約金等未還。
㈡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特依民訴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表101年度司促字第15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384325│有限公司、│2月15日起││二五│││元│陳金德、鄭│││││││妙玲││││├──┼───┼─────┼──────┼──────┼───────┤│002│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三點│││896757│有限公司、│2月15日起││二五│││元│陳金德、鄭│││││││妙玲││││└──┴───┴─────┴──────┴──────┴───────┘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84325│有限公司、│3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金德、鄭│││百分之十,逾期││││妙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金德興實業│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896757│有限公司、│3月16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陳金德、鄭│││百分之十,逾期││││妙玲│││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