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慶宗義務辯護人周威君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慶宗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慶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8年4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經訊問,仍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98年7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