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2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峻賢 律師
幸大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5,121,76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787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8,819元,尚欠新臺幣22,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