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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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銘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3434號),及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1952號、第39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黃文銘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林軒鋒法官胡慧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書記官陸艷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