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上訴人 蔡梨珠 上列上訴人與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8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
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同法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上訴人不服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8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
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民國110年1月25日收受該裁定正本,然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訴狀查詢表、裁判費查詢表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黃明發
法官林政佑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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