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416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竹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萬勝雄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繼承人 余漢興 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予變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余漢興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81條定有明文。又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給大陸地區繼承人,有變賣遺產之必要者,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余漢興(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85年10月3日死亡),係單身榮民,聲請人為其法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依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裁定完成公示催告程序,茲因被繼承人所遺違建屋座落新竹市○○路○○○巷○號,占用新竹縣政府縣有地新竹市○○段○○○○○○號,需清償無權使用所生之補償金新台幣272,000元,聲請人為清償債務,有變賣被繼承人所遺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101年9月3日北區國稅竹市一字第1010006135號函、新竹縣政府107年1月26日府財產字第1070018608號函、107年3月7日府財產字第1070032504號函等影本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8年度司家催字第34號卷宗查核屬實。聲請人為清償債務之必要,聲請變賣上開被繼承人遺產,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淳惠┌──────────────────────────────────┐│附表:│├──┬──────────┬─────┬──────┬───────┤│編│建物門牌│構造│樓層│權利範圍││號│││││├──┼──────────┼─────┼──────┼───────┤│1│新竹市○○路○○○巷○號│鐵皮磚造│一樓│全(違建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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