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08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泰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泰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泰民因詐欺、偽造文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分別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5月確定;另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於106年2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5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
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
7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年5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8740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