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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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63號原告 陳明雲 訴訟代理人 陳睿智 律師
鍾李駿 律師被告 戴朝旺
蕭智鴻 高燕宏 上列兩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德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捌拾捌萬陸仟陸佰肆拾玖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伍佰壹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帛芹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啟聿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報告書之鑑定結果,坐落臺北市○○區○○段○○段○○○○號土地、334地號土地其上建號20201號建物【含共同使用部分20207建號(地下室)之持分】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合計為1,554萬6,597元,參以原告應有部分均為1/4,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388萬6,649元(1,554萬6,597元×1/4,元以下四捨五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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