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6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恢復帳號權限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601號原告 陳聖麟 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玄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恢復帳號權限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至第4項係向被告請求賠償99,999元(1,500元+28,500元+69,999元=99,999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又其訴之聲明第1項為恢復LINE帳號權限並解除手機封鎖,核屬非財產權訴訟,依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與財產權訴訟部分分別徵收裁判費。是合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計算式:1,000元+3,000元=4,000元)。因原告已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