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38號原告艾柏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利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前於民國107年1月16日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美金7萬4392元52分,按起訴時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29.737計算(見本院卷第29頁),折合新臺幣(下同)22
1萬2210元(計算式:74392.52x29.737=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2978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24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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