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85號原告華村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銘昌 上列原告與被告韓商浦鐵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柒萬伍仟玖佰玖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壹萬捌仟壹佰貳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7日
書記官施盈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