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667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湖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張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期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就本院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0,539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暨自103年3月23日起,按月給付被上訴人560元,依上開說明就不當利部分係屬期間未確定之定期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以10年之總收入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200元(560*12*10=67,2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