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1號上訴人即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張育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游美華 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01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6,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2日
書記官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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