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94號
上訴人丹福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訴人丙○○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佰陸拾柒萬肆仟肆佰柒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萬零玖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其餘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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