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07號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前對相對人甲○○取得本院93年度訴字第664號判決,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給付租金之義務,惟相對人迄未依該判決給付,遂於96年3月20日寄發台北古亭郵局存證信函第476號至台北市○○路○○○巷○○號5樓催告相對人於函到7日內給付租金3,478,788元,否則將終止租賃契約,然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遂以無法知悉相對人住居所,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查聲請人對相對人住所所在地送達,經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有聲請人提出信封附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住所並非不明,或因出外旅行未能收受送達或有其他事故未返住居所,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坤典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