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5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 律師複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所提系爭房屋之交易價格,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
書記官吳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