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5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桃園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12月3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8年3月3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江春瑩法官張詠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