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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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6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647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上列聲請人因竊盜等案件(九十七年度易緝字第八二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通緝四年餘始緝獲,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逃亡事實明確,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七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逃亡事實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被告並非逃避刑責未到案,乃因工作之故而未收到傳票。又被告前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出肝膿瘍之疾病,隨時有生命危險,懇請准予被告交保,方便開刀就診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前因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傳喚、拘提未獲,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發布通緝,歷時期間四年有餘,遲至九十七年二月七日始遭緝獲,確有逃亡之事實。足見上開羈押原因確實存在,而有羈押之必要。而依被告提出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被告於九十一年四月三日經急診住院,診斷為肝膿瘍,經皮引流治療,已於同月十五日出院,僅住院十三天,而出院距今已六年餘,期間無任何繼續就醫之紀錄,難認被告之前開疾病有何等復發之情形。另經本院函詢臺灣臺中看守所結果,由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生於000年0月00日診察結果簽註:「個案依據疾病史、臨床理學檢查及病歷紀錄,並沒有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況」等語,有臺灣臺中看守所中所衛字第○九七○○○一七九○號函文各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被告所稱有生命危險云云,並無可採。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念祖
法官楊文廣法官周玉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麗雯中華民國97年4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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