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更(一)字第49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陳俊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5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國在法官蔡新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