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4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貨物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41號原告 黃美珍 上列原告因貨物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等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3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按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復依同法第5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二、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住所或居所,及其與法人、機關或團體之關係。」本件原告起訴狀誤列被告及其代表人為「財政部」、「 蘇建榮 」,故應補正被告名稱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代表人為「 王綉忠 」,缺一不可。
二、另原告應提出合於程式之補正書狀與繕本各1份(含證物)。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其玄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書記官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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