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6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60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偉鳴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等罪,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6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偉鳴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偉鳴(下稱受刑人)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本件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
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是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要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符合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之要件。再者,受刑人本案所犯有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2至4)及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5至10)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規定,不得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已具狀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聲請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聲請書1份附卷為憑。又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民國105年7月26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復依前開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曾經定應執行刑之罪所示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所示判決刑度加計之總和(計算式:4月+1年10月+1年+9月=3年11月),再衡諸受刑人所犯各罪之性質,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5至10所示之罪,原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本院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蕙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瑞標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30日│105年1月11日│105年4月9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1452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769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日期│105年6月30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2769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判決│105年7月26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2-4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9日│105年1月12日採尿時起│105年1月12日││││回溯120小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確定日期││││├───┴────┼──────────┼──────────┴──────────┤│備註│同編號2-3備註│編號5-8,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罰金,以新臺幣壹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10日採尿時起│105年4月10日│105年4月8日│││回溯120小時│││├────────┼──────────┼──────────┼──────────┤│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毒偵字第1179等號│偵字第14040等號│├───┬────┼──────────┼──────────┼──────────┤││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簡字第4592號││││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6日│105年10月6日│106年02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審訴字│105年度簡字第4592號││││第1460號、1603號│第1460號、1603號│││判決├────┼──────────┼──────────┼──────────┤││判決│105年11月1日│105年11月1日│106年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同編號5-6備註│編號9-10,經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編號│10│││├────────┼──────────┼──────────┼──────────┤│罪名│竊盜│││├────────┼──────────┼──────────┼──────────┤││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4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4040等號│││├───┬────┼──────────┼──────────┼──────────┤││法院│高雄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592號││││├────┼──────────┼──────────┼──────────┤││判決日期│106年02月20日│││├───┼────┼──────────┼──────────┼──────────┤││法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簡字第4592號││││判決├────┼──────────┼──────────┼──────────┤││判決│106年3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同編號9備註││└────────┴──────────┴─────────────────────┘~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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