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原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陳喻媃 被告 杜鳳婷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馬培基
法官徐晶純法官黃柏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姿敏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