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簡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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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簡字第14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簡字第140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繁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2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主文「曾繁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曾繁勝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漏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惟此於本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中業已敘明關於沒收追徵之部分,觀諸其整體內容,仍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從而此部分要與判決實質內容無礙,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呂曾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8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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