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建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建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衍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57號上訴人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信智 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張子柔 律師 林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王龍寬 律師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丁育群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7月14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1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周玫芳法官林鳳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7日
書記官楊秋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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