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衍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國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哲雄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雅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
王龍寬 律師被告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莊明翰 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衍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五月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6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