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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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訴字第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訴字第20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趙台貴選任辯護人蔡文玉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交訴字第113號,中華民國102年10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邱滋杉法官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文揚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