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拍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拍字第811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92年10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7,6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2年10月15日起至122年10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3年11月3日向聲請人借用6,73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94年11月3日,並按月支付利息,如未支付,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94年5月3日起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借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翁昭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
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書記官莊滿美┌────────────────────────────────────────────────────────────────────┐│附表:94年度拍字第811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001│台北市│中山區│中山│三│二二一│建│五四一平方公│10000分之1214│││││││││││尺││││└──┴───┴────┴───┴───┴────────┴─┴──────┴───────┴──────┴───────────────┘┌──┬───┬───────┬───────┬───────┬─────────────────┬───┬──────┬────────┐│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最低拍賣價格│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新臺幣元)│││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004│台北市○○○路│同上土地│鋼筋混凝土造10│396.37平方公尺││全部││││││1段30號地下一││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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