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80號上訴人穎鴻鐵工廠即 劉榮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訴字第58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5日
書記官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