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9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甲○○於民國99年4月7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於本院審理中,經傳拘無著,顯已逃匿,就其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應予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蕭文學
法官黃齡玉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7月14日
書記官卓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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