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更更字第10號債務人 謝耀德 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周培森 債權人台北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代理人 黃國清 債權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權人 滙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黃良俊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262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由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3號認可更生方案,惟債權人聲明異議,嗣經99年度執事聲字第134號廢棄原裁定,發回續為更生程序處理。而債務人目前從事砂石車駕駛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下同)25,940元等情,業據債務人 陳明 在卷,有本院99年12月20日調查筆錄、99年度1月至11月出車明細與金額表、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並具有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復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8年共96期,每期清償1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1,728,000元。本院審酌債務人陳報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生活費用共計約7,940元,未逾內政部公告之98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9,829元之標準,僅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並將清償期間延長為8年,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三、再查,本件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㈠債務人於97年10月16日向本院聲請更生時自陳每月收入為60,000元,嗣於98年4月6日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陳報收入為32,200元,均未提出任何收入證明。且債務人為領有大客車執照之靠行司機,向來每月有60,000元之收入,若債務人確實連續多月收入僅有2萬餘元,甚至不到2萬元,依債務人之專業證照及多年駕駛經驗,債務人不可能不另尋其他靠行公司或雇主,故認定債務人之陳報應不符事實,且若債務人確實係「依工作天數、時數向單一僱主領取薪資」之勞工,怎可能多年來願意以無一定雇主身分加入勞健保而負擔高額之勞健保費?且據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債務人曾自陳每年收入100萬元,債務人確有陳報不實之疑慮,應詳查債務人所陳報收入之真偽,以維債權人之受償權益。㈡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過低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於本院審理時到庭陳稱:「(問:聲請富邦信用卡時
為何填寫自營貨車、靠行司機?之後為何轉受僱於 田俊傑 ?)從八十年開始,作靠行(上大汽車貨運)原本車子是我的,因為當時協商每個月要繳四萬多元,所以一直跟田俊傑借錢,大約借了五十幾萬,到最後繳不出協商款,就把車子過戶給他,田俊傑現在也是做靠行在上大,他是車主,我是受僱於他,之前薪資會寫六萬是因為協商前銀行告知,如果將薪資報高,協商成功的機率會很高,聲請更生時,也認為要跟協商時所寫的薪資一致,所以才會陳報六萬。(問:台北富邦曾經提出你自陳每年收入壹佰萬元之證明?)當時是因為車子還在我的名下,還在作靠行收入比較多,但是因為之後曾經九十三年發生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大約賠償三百七十萬元,我個人賠償部分是三十幾萬元,其他都是保險給付,過沒幾年後,車子就轉給田俊傑了。(問:為何一直投保於汽車駕駛職業工會?)因為要加入職業工會才可以取得職業駕照,才可以駕駛營業車,所以砂石車司機幾乎都是加入職業工會,沒有人是把勞健保加在雇主下面的,且有時雇主換來換去,沒有人願意幫我們投保。(問:目前之收入狀況?日薪之計算方式?)平均約二至三萬元,下雨天都沒有跑車,因為雨天工地就泥濘就無法出入,日薪是以趟數來計算,一趟多少錢要視距離及載重多少而定,日薪約一千至兩千多元不等。(問:目前仍受僱於田俊傑?為何無法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文件?)是的;並不一定每天都會跟他領現金,如果沒有每天領,大約半個月至一個月結算一次薪資,可以提出每日收入的雇主出具薪資證明。」等語,有本院99年12月20日調查筆錄、99年度1月份至11月份公司出車明細及金額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為證;另債務人之雇主田俊傑亦到庭陳稱:「(問:債務人係受僱於你?沒有為債務人投保勞健保?砂石車司機大多加入職業工會?)因為債務人之前有跟我借錢,為了繳納協商費用,之後因為繳不下去又沒有錢還我,就將車子口頭上約定移轉給我(車子仍然在靠行的上大名下)因為我本身沒有駕照,就順勢從九十六年開始僱用債務人,沒有為債務人投保,因為我們這個行業都是司機自己保在職業工會裡面。(問:一般若是自行靠行收入會比受僱他人多?原因為何?)因為車子自己管控,如果自己有駕照的話,可以自己跑車不用再僱司機利潤會比較高,而且之前時機、經濟狀況比較好的時候也會賺比較多。(債務人每月收入狀況?債務人於10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所附之估價單,所載債務人每月工資是你所出具之證明?內容為真實?其中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所示之意思為何?)每個月收入不一定,如果下雨的話就沒有辦法出車。估價單是我出具的沒錯,一台就是一趟的意思,單價是一趟三百(價格不一定,要看工地距離的遠近),平均一個月或一個多月結算一次,如果債務人他有需要用錢也會先跟我結算,我是直接以現金給付給他。」等語,有本院100年2月16日調查筆錄在卷可憑,核與債務人所陳相符,佐以債務人所提出99年1月至11月份之出車明細與金額表,平均每月收入約25,940元,足認債務人原為靠行司機時,確實收入較高,嗣因駕駛砂石車肇事賠償、需繳納協商款等因素,在負債龐大無法清償之情況下,將車輛移轉予田俊傑,自96年間起受僱於田俊傑,並依工作天數、時數向田俊傑領取現金,目前每月收入約在17,020元(最低)至35,505元(最高)間,且債務人之工作日數、趟數每每受天氣晴雨、社會經濟環境好壞等因素影響而略有增減,是債務人所陳報平均每月收入約20,000元至30,000元間,應堪信為真實。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提出債務人於89年間申辦信用卡填寫年收入約100萬(見本院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213號更生事件卷宗第
203頁)乙節,估且不論該資料是否符實,惟迄今已逾十年,期間債務人歷經負擔多重債務無法清償,於95年間與債權人成立協商,嗣又因無法履行協商條件而毀諾等情事,顯難執十年前債務人所填寫之收入資料遽予推認債務人日後所陳報之較低薪資有虛偽不實之虞。再者,縱認債務人於聲請更生時收入水準仍有高達每月60,000元,惟於提出更生方案時,收入確實僅餘20,000元至30,000元左右,依真實之收入支出狀況提出更生方案,自無不當,附此敘明。
㈡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目的,除保障債權人集團性滿足之
最大化及公平化外,並為賦與債務人重建復甦其經濟生活之機會。是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制度之構築首需強調生活再建及破綻預防,提高債務人工作意願並改善其生活習慣,使能重新出發,從而保障其生存權,並促進其義務遂行能力,儘可能永續性回復信用。是認定更生方案是否允妥,應係指債務人願意盡最大之還款誠意,將每月收入減去必要支出後,不再做非必要性開銷,將剩餘金額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而必要支出項目除參酌政府所公布之最低生活標準外,尚應考量債務人之職業年齡、健康、家庭狀況、受扶養權利人之身心、財產狀況等因素綜合判斷,而不在於還款成數之高低,此亦為本條例在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與更生機會精髓之所在。倘一再要求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或囿於還款成數,致還款額度逾債務人能負荷之範圍甚多,債務人須處生存邊緣或喪失尊嚴度日,勢將再度造成履行困難,最終仍有損債權人之受償權益。經查,本件債務人所陳報自身之生活費用已低於一般人之生活需求,竭力撙節開支,而債務人之配偶 謝吳佩純 並無工作,在家照顧債務人中風的母親,成年之子女 謝鳳茹 任職於幼稚園, 謝昭呈 則仍就讀技術學院,收入狀況並不穩定,有戶籍謄本、其等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附卷足參,是而已無人可協助或分擔債務人之債務,現階段債務人確展現最大還款誠意,難以期待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是債權人所陳,容有誤會。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及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逕予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蘇冠杰附件一:更生方案┌──────────────────────────────────┐│一、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每期清償新台幣││18,000元,共計清償96期(8年)。││(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台幣3,667,517元。││3、清償總額:新台幣1,728,000元。││4、清償成數:47.12%││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債權比例│每期可分配之金額│├──┼──────────┼─────┼─────┼────────┤│一│第一商業銀行│176,117│4.8%│864│├──┼──────────┼─────┼─────┼────────┤│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84,148│10.47%│1,885│├──┼──────────┼─────┼─────┼────────┤│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645,431│17.6﹪│3,168│├──┼──────────┼─────┼─────┼────────┤│││四│台中商業銀行│304,517│8.3﹪│1,494│├──┼──────────┼─────┼─────┼────────┤│五│京城商業銀行│7,788│0.21﹪│38│├──┼──────────┼─────┼─────┼────────┤│六│滙豐(台灣)商業銀行│360,338│9.83%│1,769│├──┼──────────┼─────┼─────┼────────┤│七│臺灣新光商業銀行│17,000│0.46%│83│├──┼──────────┼─────┼─────┼────────┤│八│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35,625│3.7%│666│├──┼──────────┼─────┼─────┼────────┤│九│玉山商業銀行│189,804│5.18%│932│├──┼──────────┼─────┼─────┼────────┤│十│萬泰商業銀行│169,706│4.63%│833│├──┼──────────┼─────┼─────┼────────┤│十一│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41,252│12.03%│2,165│├──┼──────────┼─────┼─────┼────────┤│十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624,354│17.02%│3,064│├──┼──────────┼─────┼─────┼────────┤│十三│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211,437│5.77%│1,039│││有限公司││││├──┴──────────┼─────┼─────┼────────┤│合計│3,667,517│100﹪│18,000│└─────────────┴─────┴─────┴────────┘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三、不得購置不動產。│├──────────────────────────────────┤│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十二、不得參與賭博。│├──────────────────────────────────┤│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