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救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黃均強
相 對 人 鄭亦程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鄭亦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
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
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
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9年度中
簡字第1135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
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而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審查表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
人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1日
書記官何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