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6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蔚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振華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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