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93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93號
原   告  黃瑞星
被   告  陳玉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年度城
簡字第9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該裁定
於民國102年7月9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
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102年7月19日金
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書記官周永毅

更多裁判書